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1、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21.5kt/a五氯化磷产品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含全流程自动化提升) 主要存在中毒、窒息、灼烫、火灾、爆炸(包括爆炸、容器爆炸和其它爆炸)、触电、起重伤害、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淹溺、坍塌等危险因素,另外还有毒物、噪声和振动、高(低)温等有害因素。 2、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21.5kt/a五氯化磷产品生产涉及危险化学品的207液氯仓库单元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 3、个人和社会风险分析结果 1)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评估和计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定量风险分析,并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方法。 根据本报告附件7.1节定量风险评价的结果: (1)个人风险分析结果 ①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外部安全防护距离(≤3×10-7)为以氯气缓冲罐为中心,东258m,南272m,西269m,北256m; ②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外部安全防护距离(≤3×10-6)为以氯气缓冲罐为中心,东145m,南157m,西174m,北157m; ③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外部安全防护距离(≤1×10-5)为以氯气缓冲罐为中心,东最远87m,南最远131m,西最远131m,北最远112m。上述范围内无相应此类敏感目标。 在以上范围内无相应的一、二、三类防护目标。 (2)社会风险分析结果 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21.5kt/a五氯化磷的社会风险在可接受范围。 2)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年第4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令修正)要求计算: (1)个人风险分析结果 对于①高敏感场所(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②重要目标(如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③特殊高密度场所(如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等)。外部安全防护距离(≤3×10-7)为:以氯气缓冲罐为中心,东258m,南272m,西269m,北256m。 对于①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如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②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如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外部安全防护距离(≤1×10-6)为:为以氯气缓冲罐为中心,东194m,南201m,西212m,北210m。 在以上范围内无此类敏感目标。 (2)社会风险分析结果 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21.5kt/a五氯化磷的社会风险在可接受范围。 4、经危险度评价,该项目危险度等级为Ⅱ级的场所为207液氯仓库和103五氯化磷车间,危险度等级为Ⅲ级的装置为203戊类仓库、205丙类仓库、303冷冻房。 5、基于危险源信息,利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院出版的《CASSTQRA重大危险源区域定量风险评价与管理》软件计算,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21.5kt/a五氯化磷产品生产207液氯仓库液氯钢瓶容器整体破裂产生中毒事故的事故后果最大,造成的最大死亡半径为364m,重伤半径为490m,轻伤半径为630m,可对企业内部及企业外部各方向该距离范围内活动人员、居民产生影响。 根据多米诺分析可知,该项目产生多米诺半径最大的为207液氯仓库液氯钢瓶容器物理爆炸产生的多米诺半径最大,多米诺半径为以液氯钢瓶为中心,半径为6m的蓝色圆形包络范围内,涉及区域为该仓库内部分设备及仓库外的相关室外设备,未超出厂界。涉及装置及附近装置,多米诺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可能受损。该企业生产、储存设施具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特性,已按照设计及标准规范要求设置了相关的安全设施,减少事故的发生的概率及影响范围;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仍应加强设备及工艺管理,避免事故状态下的相互影响,减少二次伤害事故发生,企业应将涉及产生多米诺效应的设备设施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管理,避免事故发生。 6、该公司按《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评定,风险分级最高得分84.2分,为黄色区域(或一般风险区域)(III级),属中度危险区域,需要控制并整改。 7、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该项目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令修正,2016年第666号令修改,2018年第703号令再修改,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17〕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21〕58号,涉及的氯化氢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22年修改),该项目原料、产品及中间产品中原料液氯属于剧毒化学品。 根据《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卫法监[2003]142号,本项目中液氯属于高毒物品。 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1号)的规定,该项目。涉及有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属监控化学品。 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该项目液氯属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物质。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该项目产品和工艺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工艺。 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该项目涉及的液氯、三氯化磷属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物质。 根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调整的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的部分典型工艺》,该产品生产的主反应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氯化工艺。 二、符合性评价结果 1、该项目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规划。 企业该产品前期已经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2021年2月5日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编号为(赣)WH安许证字[2007]0457号,有效期为2021年2月13日至2024年2月12日,许可范围为五氯化磷(21.5kt/a)。 选址前期已通过安全条件评价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取得相关批复,该产品前期于2012年4月12日在乐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备案,项目统一代码为:乐发改产业字[2012]3号;2012年3月22取得景德镇市行政审批局安全条件审查的批复(景安危化项目审字[2012]08号);2012年4月26日并取得景德镇市行政审批局批复(景安危化项目审字字[2012] 22号);该项目2012年6月完成设备管道安装、调试,2012年7月完成系统吹扫、置换、试漏试压、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目前视频监控系统已安装调试到位,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环保设施、防雷设施已全都建成,2012年8月3日开始投入试生产使用,2013年6月7日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景安危化项安验审字[2013] 09号)。2015年进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换证,许可范围为五氯化磷(21.5kt/a)、4000t/a正丁基硫代磷酰三胺、250t/a 3,5-二氯苯甲酰氯及副产60t/a三氯氧磷生产。 吉翔公司在2019年取消了4000t/a正丁基硫代磷酰三胺、250t/a 3,5-二氯苯甲酰氯及副产60t/a三氯氧磷生产;现仅保留21.5kt/a五氯化磷产品的延续生产。 2、该项目选址符合《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要求。 3、该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该项目设备、设施全部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参与施工的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设备安装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理,特种设备安装实施了全过程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及技术交工文件齐全且归档管理,所有安全泄压装置、计量、检测仪器/仪表有合格证,并进行了调试、校验。因此,整个建设过程设备、设施的制造、安装得到有效保障。 该项目DCS、SIS系统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件的要求。 5、该项目依托的储运、公用、辅助装置可靠,可满足该项目正常运行及事故状态的需要。 6、该项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选型、数量、安装与设计符合,满足规范要求。 安全设施设计按防雷防静电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了设计,按设施进行了施工。防雷接地接地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 7、该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应资质,建筑质量监督、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防雷检测等均具有相应的资质。 8、该项目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前期进行了立项备案,安全条件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试生产方案审查等。企业现有车间在验收通过后至今,由于相关安全和环保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对企业安全和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满足相关安全、环保的要求,企业与之进行了相关变更,本次企业为满足《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的要求对液氯仓库进行封闭化改造,将原有的102二车间变更为207乙类仓库,同时未满足《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试行)》赣应急字〔2021〕190号的要求对103三车间、203戊类仓库、205丙类仓库、206三氯化磷罐区、207乙类仓库以及相关的公用工程设施进行全流程自动化提升的设计变更。 9、该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形成了三级安全管理网络。自上而下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了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技术规程。编制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了事故应急设施、器材,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10、该项目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措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1号,第79号、第89号修改)的要求。 11、该项目不涉及重大安全隐患。 三、项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1、该项目中的液氯、三氯化磷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对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要求严格执行其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2、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件,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SIS安全仪表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3、对涉及工艺装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对其他生产储存装置的风险辨识分析,针对装置不同的复杂程度,选用安全检查表、工作危害分析、预危险性分析、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HAZOP技术等方法或多种方法组合,可每5年进行一次。企业管理机构、人员构成、生产装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分析。企业要组织所有人员参与风险辨识分析,力求风险辨识分析全覆盖。 4、该项目应当依法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5、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剧毒化学品氯及其它有毒化学品一旦泄露都有可能导致人员发生中毒事故,应严格管理。 四、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21.5kt/a五氯化磷产品生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认真落实并合理采纳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对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采取了安全对策措施,工程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得到有效控制,风险在有效控制和可接受范围内。现场与设计及变更设计一致。DCS和SIS系统设计符合要求、运行正常并定期调试,能够满足《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试行)》赣应急字〔2021〕190号的要求。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有关从业人员资质符合《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 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得到落实,对本次安全验收评价提出的安全隐患已整改,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五、评价建议 1、该项目按8.1节中的要求完善安全对策措施,提高该项目消除和控制各类风险的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 2、该项目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完善和更新,及时完善安全设施,提高本质安全度。 3、加强对受限空间的辨识、编号管理,确保现场进入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 4、按国家相关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款专用。 5、项目验收后,企业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安全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 6、不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加强该项目的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及评估工作。 7、每年要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3年要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 |